征迁实践中,常见拆迁协议已经签了,但是房子里面的东西还没搬走,补偿也还没给。拆迁方就直接拆了被征迁人的房屋,说是协议签了房子就归政府了。这样做是否合法?损失怎么办?
对此,建议被征迁人:协议中要明确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被拆迁人须在该约定期限前完成搬迁,在此之前拆迁方无权任意拆毁房屋。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也就是说,政府拆除房屋需要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双方通过协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了搬迁期限,或依法按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确定了搬迁期限,且该期限业已到期,被拆迁人并未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其二是政府已经按照拆迁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条件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安置。
如果政府在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前就组织强拆,这样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而如果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搬迁,又未通过法律途径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开始,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强拆已被废止,在此类情况下政府直接实施强拆并无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如果拆迁方尚未按照拆迁协议约定给付拆迁补偿即对房屋实施拆除,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违反了拆迁协议约定的。由于政府强拆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