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的房屋拆迁,往往意味着高额丰厚的拆迁补偿,被征收人本应该高高兴兴。但是征收方一句“给你提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三环外”,让不少被征收人心里哇凉哇凉的。
三环外的房价和主城一环内的房价天差地别。一旦搬到三环外,这也意味着房屋未来的升值空间急剧缩小。而且远离主城后,被征收人的工作生活变得极为不便。
于是,原地回迁成了很多人在征收的时候提出的一个要求。另一方面,一旦征收方的拆迁补偿不能满足起要求的时候,矛盾便产生了。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情况,有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原地回迁。
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征收中,对于旧城区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各地征收来说,旧城区改造一般包括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造这三种方式,因此收到征收方下发的征收决定以后,就要清楚自己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征收,属于这三种的,可以要求原地回迁,只给货币补偿的,属于违法行为。
在城市房屋征收的时候,被征收人有选择权,如果征收方只提供某一种方式,属于违法征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