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征收决定以及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而直接就对被征收人下发了一份征收房屋通知书的,该行为一定是违法的,法院会因为征收行为没有相关依据、不符合相关程序而判决征收部门败诉。
二、审查征收的目的和程序: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中,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比如《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因此,要征收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屋的,必须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征收人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法院可以以此判决被告败诉。
其次,被告是否完整履行了《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一系列征收程序,比如说提前公告、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听取民众的意见、征收补偿费用是否专款专用等;如果征收方在征收中程序有轻微瑕疵的话,则法院可能判决征收方补正相应的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征收方产生赔偿;如果征收方的程序具有严重违法的,则法院可能判决被告败诉。
三、审查房屋评估的过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需要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而评估程序也是法院审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法院认同的评估报告违法的行为有:评估公司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报告跟实际房屋价值不符、评估时点不是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等。如果被告存在以上问题,法院也会判决被告败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