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认为,此法条,是广大被征收人最需要牢牢铭记在心的征收法条,恐怕没有之一。原因就在于补偿决定对于最终的“结局”具有双重意义:
(一)是它能够决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
(二)是它能够决定被征收房屋是否会被合法强拆。
可以说,征收补偿决定诉了,则维权尚有希望;补偿决定逾期没诉,则维权将陷入极度困难,案件将因这一节点的经过而被归入“疑难”之列。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理直气壮的讲自己“不懂法”,或者对征收方依法送达的补偿决定视而不见,或者自以为是的认为只要自己拒绝接收这一决定它就不会对自己产生效力。如此鲁莽的结果,只能是司法强拆的挖掘机推过,房屋被夷为平地……
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尽管“懂”与“不懂”是一个涉及专业与非专业的问题,但我们仍然希望被征收人群体能多懂些。只需稍微读一读法条,仔细看一看公告、决定的文书内容,就不难发现其中明示的救济权利。不懂的东西,我们一定要想法把它弄懂,有道是“久病成良医”,该有的学习探究精神可谓是维权必备。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