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的房屋却是属于农民朋友的个人财产,农民朋友拥有继承等权益,而目前在农村导致一户多宅的也主要是由于继承问题导致,这部分由于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宅基地不会被拆除。
不过目前还有许多农民拥有的一户多宅是由于建新未拆旧以及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或骗起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的情况导致的,而这部分房屋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城乡规划法》中建新的拆旧的规定,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将会被拆除。
那么,一户多宅拆除有补偿吗?
其实目前农村一户多宅拆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类是:农民朋友自愿拆除,比如农民朋友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复垦等;这一类拆除行为也主要是针对农民通过买卖、继承等原因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根据当期的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复垦等政策,会给予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
第二类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拆除。此类房屋拆除主要是针对农民朋友违规违法拥有的一户多宅,比如建新未拆旧、强行占据宅基地修建房屋等情况,这一类房屋被拆除时将不会予以补偿。
以下“一户多宅”都是合法的:
既然农村是按户批宅基地的,且一个人也可以独立成一户,那么家里5口人,都独立成户,是不是就可以申请五块宅基地?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在农村允许集体成员另外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一般都是随着家里人口增加确实居住拥挤或孩子成人需要另立门户。而各地对一户多宅普遍都是禁止并进行清理整治,但是以下四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理应予以确权: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3、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同村村民之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宅基地买卖是允许的。在农村很常见,比如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就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批不下来,有人就选择购买本村的宅基房进行翻新或加盖,那么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等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需具备的条件有:
(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3)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
(4)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才有效。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基于管理部门衔接造成的一户多宅应当予以确权。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另行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除此之外的一户多宅,对于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并回收。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