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当中,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作为参与者和当事人应该享有的以下权利:
一、是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所谓“居者有其屋”,棚户区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简言之就是不能因为拆迁而降低原有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尽量避免因为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是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参与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的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在制定出来之后,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在旧城区改建当中,多数被征收人对该方案存在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听证会,及时修改补偿方案。如果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有关政府未履行论证、听证的义务,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是评估机构的选定权。评估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经的步骤和程序,到了评估阶段,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的方式选择一个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要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四、是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的补偿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同等地段的话,同等面积置换,如果不能原地安置,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段房屋的价值,应补足、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另一种是货币补偿,必须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二者缺一不可。
五、是现有土地依法补偿权。对房屋的征收是为了获取房屋的承载体-----土地,被征收人的房屋往往要小于自己的土地面积,房屋等合法建筑要得到公平的补偿,超出房屋面积的院落、以及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空地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六、是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棚户区改造过程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征收中的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遇到违法征收时,可以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逼签或者是违法断水、断电、断气,造成生活交通不便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同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查处,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可以追究征收人的刑事责任。
七、是对行政行为不服司法救济权。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比较多,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四项规划的认定、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后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处理等诸多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