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于已经公布实施的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例如河南省,在《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中指出:要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因此,如果当地有新的补偿标准出现,拆迁方还按照以前的标准来补偿,那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被拆迁人可拒绝签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