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法律的信任感低:
公民往往认为法院就是“当官”的,认为他们不会切实执行法律的规定,对法律的信任感越来越差,难以相信法律。甚至在某些时候,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导致公民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满,最终走上了信访的这条路。
2、缺乏法律知识:
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缺乏对基本的法律知识,遇到事情总想通过找机构来投诉,认为上级机构领导下级机构,通过越级方式进行信访就能使自己的诉求得到解决,而我国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导致大家都认为通过“院长接待日”、“县市长接待日”等方式就能对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满足。
3、审判质量不高:
尽管我国的司法环境在不断净化,司法发展越来越好,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法官的审判素养仍须不断提高,而在法庭上主持庭审的法官也不一定就是最终决定案件的那个人,可能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等进行决定,导致大家越来越不相信法官的能力,认为他的裁判有问题。
4、司法工作人员态度有待提高:
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到当事人时语气可能有些不耐烦或者粗暴,给当事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认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暴躁性格会影响自己案件的公正审判。由于许多公民坚持认为更上面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更相信他们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交代,产生一种“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心理,从而选择信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