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水发》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关于征地补偿方面,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 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有规模 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与补偿。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偿中,若是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了解清楚再决定是否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