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民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虽然是两种救济途径,但也不是没有关系。某些行政行为,只能复议,某些行政行为,复议前置再诉讼,某些行政行为复议诉讼两者都可以,相对自由。在拆迁中大多数行政行为复议诉讼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行政复议,一般来说相对高效,维权成本也比较低,由于这种优点,被征迁人也比较喜欢使用此种方式,诉讼方式一般要把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就是大众说的民告官,因为中国有厌诉的传统,大多数被征迁人不喜欢使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并且对于能够胜诉也没有信心,或者在复议之后再去诉讼,然而这样的想法却对维权造成了新的障碍。
复议诉讼虽然由两部法律规定,但是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你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复议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复议维持,二是复议改变,三是不作为。复议维持就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肯定与支持,复议改变就是改变原行为的结果,比如罚款5000改为4000,复议不作为就是对你的复议申请没有实质性的反馈,态度模棱两可。
为什么说复议之后会造成新的障碍呢,因为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在列被告时会比没有复议有很大的不同,假如是复议维持,要把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若是改变,列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可以在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中选择一个告,在前两种情况中复议机关一定会成为被告,这就对原告非常不利,本来是告县政府现在要把市政府加进来,维权难度上升一个级别。
综合来看只有复议不作为的被告还是原机关,这是对维权难度没有影响的唯一结果,如果这样,复议就没有意义了,白白浪费被征迁人的维权时间。在实践中因为复议机关不想成为被告,更倾向于复议不作为。所以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诉讼是最好的维权方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