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及其相关规定,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被依法征收时才同时收回。由此可见,在房屋被依法征收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你的。
二,知情权和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无论是国务院590号令还是《土地管理法》都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有相关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前,都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例如: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公告,房地产价格初步评估报告也要进行公示。
三,确认权
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房屋征收评估丈量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四,参与和发表意见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经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申请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权
未经登记建筑即无证房,并不是一律不予补偿,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590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相关部作出其他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七,投诉权
对于相关部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行为如: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有权发证机关举报,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理。
八,获得补偿安置和选择补偿方式权利
房屋被征收,你有权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事项获得补偿安置。
同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安置的方式,即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产权调换。
九,住房保障优先权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评估机构选择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一,复核鉴定权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身亲复核,房屋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以上十一项权利并不是可以无限期使用的,这些权利也是有期限的,逾期不行使再想行使就无法行使了。所以被征收人在权利受损害时一定要积极去主张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才可能让权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