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场的用地性质:
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这些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而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二、基本农田是什么?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将占用的耕地复垦为耕地即可,这就是 “养殖用地不用再审批”说法的由来。
三、农民可以随意在农田上盖鸡舍呢?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事实上,这个行业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很多区域都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养鸡、养鱼、养小龙虾之类的情况。在没有周边村民投诉或地方政府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上用简易棚舍养家禽,不做土地硬化和标准圈舍搭建,养三、五百只或许没有人管你,但是简易棚舍对于鸡的健康生长和日常管理是不利的。
而且这种建筑属于违建,在你养殖期间很可能被相关部门拆除,造成巨大的损失,你不仅得不到一分钱补偿,还可能面临严厉的违法处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农家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