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可复议可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据此,房屋征收决定可复议、可诉讼,是被征收人不需要“懂法”也能知晓的事情,它是会直接依法公告的。
对征收决定发动救济,无疑非常重要,原因:
一、是因为它的位置,处在整个房屋征收流程的前端,一旦因存在违法点而被司法审查,会给被征收人争取到相当大的维权协商空间;
二、是因为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补偿数额多寡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必备附件之一,对它的救济,可直接涉及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与否,这无疑对被征收人一方的诉求,是极为有帮助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