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多按“拆一还一”方式调换。乍一看,这是公平的调换。实则不然,“拆一还一”只是一种数理意义上的公平,实际对被征收人并不公平:
调换面积缩水。被征收房屋评估面积只包括套内面积而不包括公摊面积,而产权调换房的面积通常是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的合计,因此一拆一还之后,面积就这样不露痕迹地“缩水”了。
就其他早期私房而言,房屋附带院落的面积往往比主房建筑面积大,但实践中针对院落的补偿标准尚未统一都是特事特办。很多地方对院落面积更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甚至是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调换的房屋面积自然又是缩水的。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与容积率降质。近年来各地建设的产权调换房一般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房屋面积较小,容积率较大。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商品房,则在产权性质、房屋套内面积、容积率方面都要优越于经济适用房,“拆一还一”势必导致居住水平、生活水平的实际降低。
房屋产权年限短。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同步征收房屋并按“拆一还一”标准给原村民调换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亦会造成调换房产权年限的不对等。众所周知,城郊、农村的宅基地是长期无限使用的,而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却有着产权年限根制,可见前后两个权利的实际内涵相去甚远。
区位边缘化。截至目前,各地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十之八九是不同的。通常,被征收房屋处于寸土成金的黄金地段,而产权调换房却位于开发程度不高、周边城市建设尚不成熟的偏僻地段,如此“拆一还一”有失公平是显而易见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