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村的征地补偿款大部分都被村委干部克扣了,分到农民手里的非常少,想知道该从何入手进行维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亦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也就是说,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村委会后,村委会须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且须将具体收支状况向村民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相关权利人以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践中存在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不合理或村委干部克扣征地补偿款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拆迁律师逐一为大家分析讲解。
第一种情况是村委会未组织村民大会,擅自制定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此时如果有村民对分配方案存在质疑的,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确定村委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了相关村民大会,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相关档案是否有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有效签字。
假如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成员真的存在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未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擅自违法作出分配决定的,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决定,并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村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或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数额超过规定的最高比例。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通常各地都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如《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中的规定更为细致: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等等。
如果有被征地农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干部违反当地的相关规定,截留超过规定最高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的,农民朋友们有权提出异议;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举报,由乡镇政府监督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按照合法合理的标准给予自己补偿。
第三种,村委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除了村委会在进行村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错漏之处的可能之外,实践中村委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管理漏洞中饱私囊谋求私利的情况也不少见,此时村干部就可能存在贪污受贿或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征地村民存在类似疑惑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举报,请求相关单位对村委会问题成员进行查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