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权利救济问题较为复杂,拆迁律师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是被拆迁人该如何判断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强制执行)是否合法,或者说该从哪里入手找到对方的违法破绽;第二部分是被拆迁人能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实践中要判断自己面临司法强拆是否合法,最先要考察的根据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征收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举个例子,假如被拆迁人的房屋本就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那么征收方要对被拆迁人的房子进行征收是没有凭据的,征收行为本身就不应该存在,就更不要谈强制执行了。
其二是司法强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征收方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司法强拆)申请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即已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而又未进行搬迁。
满足了以上两个前置条件后,征收方还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交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交由人民法院裁定,而这一系列的文件背后又有着各自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提交申请后,征收方也不能立即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必须要等到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才能依法组织进行。而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到真正实施司法强拆之间的这一段时期,充满着被拆迁人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的时机。当然,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最好还是要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就开始积极维权,风险相对更小,效率相对也更高一些。
拆迁律师此前曾专门发文讲解过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更多内容被拆迁人可以查找历史消息获取,在此不再做更多叙述。接下来拆迁律师来和大家说说司法强拆法律救济途径。
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笼统地认为,自己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起诉就可以了。但这种认识是比较片面的,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壁。根据最高院曾发布的案例所给出的审理意见来看,被拆迁人针对司法强拆可以启动的法律程序实际上主要是以下两种。
其一是被拆迁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在此期间亦可依法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征收方提交申请法院就会裁定批准,被拆迁人在法院进行审查期间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阻止司法强拆的批准和发生的。
其二是当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跟《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法行〔1995〕12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