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个基本的补偿规则是补偿房屋面积。即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来安置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
所以,从这个规则来看,房屋的拆迁补偿跟户口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但现实中确实也是有根据户来安置或者拿补偿费的现象存在。这是为什么呢?
这主要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出现按户口人数补的情况,一般都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往往都会涉及到村集体。而在国有土地上,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一补偿的法定标准,可以参照第19条所规定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据此,我们就得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数额是按市场的房价相比较得出的,和房屋实际居住人口、户口上的人数没有关系。换句话说,一般城市的房屋拆迁,补的是房屋面积,参照附近商品房市场价给予补偿或者就近房屋置换。
这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很清楚,补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公房的承租人。所以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款是与房屋面积有关,但是对于个别情况,人口较多,面积不大而且较为生活贫困的情形,在实际进行房屋安置时也是会予以综合考虑的。与户口有关系的是房屋的安置问题,是指可获得免费的安置面积或者低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
而对于集体土地而言,户口的作用一般体现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肯定是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与我们的户口没有关系。但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一般根据安置和分配方案,要看是否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而认定是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们的户口。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所以,一般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是有紧密联系的。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依照法律规定是要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然后下一步就是是要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来进行落实,进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在发放补偿款的过程中,户口人数、面积是需要综合来考虑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与所在集体户口人数相关的。
对于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的补偿方式,到底是按户口还是按面积算,并不能一概而论。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还有地方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影响,最终都要按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如果我们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都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来救济自己应得的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