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拆迁补偿对象是谁?
1、原承租人健在的,补偿对象是原承租人,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2、承租人依法变更,补偿对象是变更后的承租人;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补偿对象是依法继受的新承租人;
4、对承租人的变更有异议,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拒绝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承租人才是和拆迁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格主体,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承租人的认定很重,也会由此引申出很多相关问题。
二、公房拆迁,承租权能继承吗?
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但不能称之为继承,承租权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三、公房承租人和继续承租人的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
1、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2、原承租人与继续承租人需要同一户籍;
3、共同居住两年的家庭成员;
4、没有其他住房;
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