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计费科目名称: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的除外。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办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征地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