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导致了很多无证、无规划建设的房屋成为遗留的问题,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地方将这些房屋定义为违法建筑进行处理,那么这么处理是否正确呢?
案情简要:
2006年1月,耿某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耿某承租王某果树地用于厂地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2017年,耿某所租赁的土地要进行征收,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认定耿某厂房为违法建筑,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拆除决定书》,并对耿某的厂房进行了断水断电的行为。
律师分析:
一、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无权将耿某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
2008年以前,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此案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进行处理,违法建筑的认定部门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以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不享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权。
二、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不享有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权:
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以《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来支持其行政执法权。但是《城乡规划法》第8条规定:要想享有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的规定。即便是以《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可以拆除,但是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行政执法权,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三、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对耿某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所以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办事处对耿某断水断电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属违法。
律师解决方案:
一、对于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具体事实,综合参考房屋的建设时间、对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进行相应处罚的注意、以及是否过了处罚时效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所有行为,都应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支持,对于农村房屋被认定违法建筑、断水断电行为,以《程序规划法》及《行政处罚法》为主,地方相应的法规及管理办法为辅。
一旦面临农村房屋拆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首选要分析是否是属于违建,根据办理多年的拆迁征收的经验来看,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式是复议和诉讼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所以在遇到农村房屋拆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时候,要尽快的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拆迁征收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来源: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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