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农村违建的标准?
所谓的农村违建,是指在《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修建的建筑。
(一)《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违建行为:
农户使用耕地修建房屋,占用耕地建窑、建房等行为,属于违建行为。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属于违建行为。
修建房屋属于违法,依现行法律将会被拆除,所以,此类也是属于违建。但是,若通过正规审批流程,被查处,则责任人应是政府工作人员。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建行为:
农村房屋修建,必须要在当地农村集体规划的土地之内,且需要先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之后,才能够修建房屋,如果违反规定,在农村集体组织规划的土地之外或未经审批建房,则是属于违建房屋。
二、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依法拆除违建,即对于未经审批或无证的房屋,不能说拆就拆,而是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对于违建的处置,依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将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处罚。
处罚违建,须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即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于违章建筑的查处,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
1、《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民法通则》中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实务中,一刀切的拆违方式,与法律原则不符:
对于违建,只要未影响到街坊邻居的合法权利,或者,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建,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直接没收。
实践中,对于被定性为违建的房屋或厂房,当符合以下情形的,拆除工作应暂缓或不应予以拆除:
1、对于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建筑物,其不需拆除。
2、对于符合当初规定的条件、满足当时标准的房屋: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有了农村建房的面积规定。因此,在此之前的建设住房,其所占面积,均应属合法。
2008年《城乡规划法》,首次明确提出,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对于此前的房屋,判断其是否属违建,不能以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进行拆除。
处于此种情况的农户房屋,应保留。
3、对于农户家庭住房条件确属贫困,只有此一处房屋,但若房屋面积不大,符合贫困住房的面积指标,则应被保留,无需拆除。
4、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的院落、棚子等,若建筑物所在之处,未超出自家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应视为合法建筑,不能拆除。
5、对于属鼓励农村的工业发展,建立的“三无厂房”,即无相关土地证明或其他证件的仓库用房,可暂缓拆迁进城。其可在此期间,补齐相应手续,厂房可免于拆迁,并可继续使用。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