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征迁中,哪些法定义务,村委会必须履行?
依现行法律,土地征收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而村委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其非行政主体,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现实中,征迁过程中,村委会起到的是上下传达的作用。但因征迁中。其常会受到征收方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及配合征地拆迁,因而,常会使很多被征迁人误认为,征收方就是村委会。对此,被征迁人须厘清,征迁中,村委会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村委会应据村民会议,制定方案并发放征地补偿款与村民:
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次,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用,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出分配方案,然后再发放到村民。
对于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责令改正。
二、村委会不得截留侵占补偿款:
依《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依《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是不能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若私自侵占挪用就是违法行为,对此,若村民遭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
三、村委会应公开土地补偿收支状况: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依《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在征地拆迁中,村民有知情权,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的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并且保证所公布的事项具有真实性。
若公布的不真实,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被征迁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与被征迁人签协议的,只能是市、县级的土地主管部门为主体:
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依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被征迁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主体分为两种情况:
1、村集体合法的接收到拆迁方的委托,并且其他环节都是合理合法的,可认为此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前提是所有的程序都合理合法,但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市、县级政府不会委托村委会。
2、该地区并无征收项目,村集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地拆迁,并且与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但因现行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无权利进行征地拆迁,不能作为拆迁主体,所以,此种情况下,被征迁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