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不为公共利益,不合法!公共利益有6种情形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政法,调整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政府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房屋的征收就是其中一种行为,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的权益,公共利益就是其正当性存在的前提。俗语说:“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么在面对必须的取舍的时候,在追求自由与法治的社会,只有以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对个人的财产权进行“侵害”。
公共利益的概括性规定:必须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包含6种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国防需要主要是指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包括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民用机场设施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并不限于政府直接实施或者独立投资的项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公共事业是指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活动。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只涉及前两类。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