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律师】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与村委会签吗?小心触犯刑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如果征收农民土地,村集体最为重要的签约主体。
那么,村集体和村委会是什么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特点,从而使它成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成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如果村委会私下签署协议,村民的承包权如何得以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征地涉及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在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中,要求当地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除此之外,村民可以请求公开协议内容,起诉村委会,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私自卖地是违法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