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有很多拆迁户的房屋由于建造时间久远,尤其是农村的老房子,当初建造时没有办理相关的合法证件,随后相关部门又不给补办,在拆迁时这些无证房很容易被征收方按照违建的名义限期拆除,而且没有拆迁补偿。面对拆迁方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无证房的拆迁户应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4319号行政裁定书中载明: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应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未被认定为系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下,征收主体关于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予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没有将房屋认定为违建,那么就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主任曾在律所召开关于“无证房拆除行政赔偿与补偿”研讨会,会议中关于“无证房拆迁是否有补偿”的问题,经讨论万典律师认为,手续不全的房屋并不必然属于违法建筑,因为客观原因,我国城乡居民的房屋手续不全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关于规划许可方面,很大一部分居民住宅是不具备的。如果不同意政府的补偿标准就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严重侵犯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无证房拆迁补偿时,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进行合理的补偿。
【经典案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夏涛二位律师就共同代理的浙江温州任xx房屋拆迁的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房拆迁被认定违建并要求限期拆除的案例,看看是如何解决的:
任先生系浙江省温州市居民,因任某房屋建造年代久远,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为了逼迫任某拆迁,当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任某收到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发送给冯凯律师,冯凯律师收到后及时向当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万典律师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本案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当地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已经作出《温州滨江商务区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该表中显示申请人的所有房屋都是符合补偿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前,申请人的房屋已经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申请人的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补偿。
鹿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当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万典律师提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