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里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同一事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二选一,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收到政府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起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同时进行。
第二,即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也无权对房屋直接强制拆除,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司法强拆,如果政府强拆房屋的,则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可能违法。
第三,被征收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起诉。当被征收人直接就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因此,在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案件没有审结之前,政府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得违法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