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告官”行政诉讼中,把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去,这是部分被拆迁人自提起行政诉讼后始终希冀的事情。“告御状”的想法在一些老百姓心中仍然根深蒂固。但是这一想法与最高法本身的职责定位是存在较大偏差的。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到一些“民告官”的新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以便在拆迁纠纷打官司时尽量少走弯路。
此次“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将对“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产生较大影响,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部分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下沉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提高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其目的就是在于将最高人民法院从繁杂的具体案件审理中解脱出来,重新明确四级法院的工作任务。
《办法》开宗明义,强调了改革后四级法院的职责定位:
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
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
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这一定位的重要之处在于,凡属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均应在基层解决;只有“适用法律错误”,尤其是存在此方面专业领域争议的情形,才归最高法一锤定音。
正是基于上述给最高法“松绑”,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基层的改革目标,才有了《办法》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
所以广大被拆迁人最先要关注的一点是,以后想把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可能会比以前要困难许多。
1.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拆迁人才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一般的征收拆迁补偿纠纷而言,“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情形并不多见。
而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的案件,由于被告已很难被锁定为县级政府(目前多为街道办、乡镇政府和拆迁指挥部等房屋征收部门),其再审也较难触及最高法的管辖范围,多数只能止步于省高院。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才有希望被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审呢?《办法》第14条给出了如下答案:
1. 原判决、裁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此为最高法提审的基础,事实、证据上的问题不会导致最高法提审)
2.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3.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2和3符合其一即有可能提审)
由此可见,向最高法申请再审“门槛”显著提升。
无论能否“摸”得到最高法,我们都要对司法对征收拆迁纠纷的审查、监督作用始终抱有信任和信心,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充满希望。
拆迁中“民告官”并不难,我们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更应该积极面。大家不要认为最高法的“门槛”提升,打官司胜诉率就降低了。其实此次审级职能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四级法院的职责。只要能打赢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去最高法其实并不重要。
被拆迁人遇到拆迁纠纷要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提起相应程序,那么大家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完全不会受到任何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