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传的一段山东平度市党委书记王某威胁上访者的录音引起人们热议。
王某在录音中的对话内容:
“诚心诚意的谈,我就当面和他谈,不想谈的话,这一家人都不怕死的话,他们能豁上,我也能豁上。”
“你就转达给他就行了,给脸不要脸了……他们也没什么大本事,除了去北京反映问题还有什么……”
“举平度市之力,我们无论是从物力,人力,财力,精力,都耗得起他。”
“我们现在正在研究怎么刑事拘留他,现在行政拘留,你档案里面还没有什么太大的障碍,下一步,我们就在研究怎么刑事他……”
上述对话内容在网络曝光后,引发巨大争议。
当事人谢先生三年间因举报问题已经四度被行政拘留,引发争议的录音对话发生在八月,王某通过谢先生的一名亲戚传话,两个月后谢某夫妇均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妻子有孕在身未执行,后被取保。但他们上访反映的当地一个企业偷税漏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此事发生后,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平度市委高度重视,12月26日,对王某作出停职调查处理,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最新的后续是该官员上门道歉,但是毫无诚意。
此事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我们期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后,会有更好的进展和面向公众的解释。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我们也常常遇到通过信访方式维权的被拆迁人。那么什么是信访,如何合法合规信访,上访对维权有哪些作用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征地拆迁中的信访问题。
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纠纷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且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上访案件的活动。
简单来说,信访是法律所赋予百姓维权的途径之一。信访对被征收人而言是一种既友好又亲民的途径。
律师认为,信访于征地拆迁纠纷来说并不是万能的,只是维权可以考虑的辅助渠道。
首先,《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若采用走访的形式信访,则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不可越级信访,亦不可重复信访。此时,若遇到不负责任、喜欢简单回复打发信访人的单位,得不到想要的答案也是必然结果。
其次,以走访形式信访,不仅花费时间,而且往返周旋于各地,会产生误工费、住宿费、车旅费等花销。
有人会说:“那我以书信形式向最高检寄信就没有这种担忧了。”其实,仔细想想,就能看出“7日内的程序性回复”并不能全面、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问题;“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制度”也会花费巨大时间成本。
最后,《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征地拆迁案件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所以,即便不辞辛苦千里迢迢地信访,不如回到司法途径上来。
1、由于我国关于信访问题只出台了《信访条例》,在该条例中只是简单陈列概述性的条款,并没有具体细则帮助上访者解决问题,因而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上访者的权利。
同时,当事人上访时,信访部门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进行转送,问题同样不能得到实质解决。
2、由于上访会给当地行政机关带来压力,因此当地机关会选择以堵访、截访的方式阻止当事人进行上访,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三天两头选择约谈当事人、监控当事人的日常行程,给当事人造成恐慌和压力,危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3、如果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并没有选择以诉讼或者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可能会面临超过法律保护有效期而无法维权的风险。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收到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通常会载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该时限并不会由于上访而延长,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发现上访无效时,可能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从而无法再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实践中发生各类纠纷,如何利用好信访,也是一门学问。首先,信访时应找准相应的机关,一级一信访,避免越级上访。
其次,信访材料应准备齐全,避免再次递交材料或因材料不完善被驳回信访或不予回复。
再次,信访被驳回或不予受理后,可以索要相应的答复或询问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的理由。
最后,如果对信访结果不满意,可要求上级部门进行复查。
总之,维权过程中,各位被征收人还是要相信法律,将重心放在诉讼和谈判上,充分运用司法赋予的救济权利来争取属于我们自己的合理补偿。
拆迁无小事,法律来护航。关于征收拆迁,大家有任何法律相关的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拨打文末律师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