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土地征收中,村委会也是忙前忙后,为征地拆迁工作鞍前马后。
但是,有时候,村委会不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利益驱使下,他们偶尔也可能站在村民对立面。
在一些农村的征地拆迁案例中,常常有拆迁款被截留,迟迟发不到被拆迁人手里的情况。那么拆迁款可以被截留吗?
其实这个问题也要分开来看,这涉及到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的问题。大家也要有所了解,以免遇到补偿款被截留的情况,难以分辨是否违法,权益受损。
首先,村集体可以截留补偿款吗?
可以,但是只是一部分,而且不能自作主张私自截留。
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村集体是可以截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他用,截留的前提是需要经过村集体失地成员讨论同意后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失地成员的同意私自截留补偿款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已经知道,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分为三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此可知,只有土地补偿费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部分归被征收人,村集体不能随意截留。
补偿款被截留都是违法的吗?
由于很多农村拆迁纠纷都是由于补偿款没有发到农民手里引起的,所以大家一看到“截留”两个字第一反应就是,这是违法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拆迁补偿款被截留都是违法的、不正当的,补偿款截留是可以的,不过有一定的条件。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截留是指对部分拆迁款留在农村集体,不分配给村集体成员的行为,而征地补偿款是不能私自截留的,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居民在遭遇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时,是有权利对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进行监督的,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想怎么分就怎么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很有可能构成违法。
法律规定了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挪用、贪污、私分、截留补偿款,其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补偿款被违法截留,我们可以怎么做?
申请村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也可以委托代表进行。此条例明确了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须经由法定程序。
如果被征收农民觉得村委会截留补偿款项有问题,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确定村委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了相关村民大会,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相关文件是否有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有效签字。
若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成员存在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未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擅自违法作出分配决定的,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决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监督处理:如果发现村委会干部违反当地的相关规定,截留超过规定最高比例的土地补偿费,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举报,由乡镇政府监督处理。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此情形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起诉: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中贪污征地款项的行为,如果村干部贪污征地补偿款,可能涉嫌贪污罪,可以被判决刑罚。
村民可以通过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举报,请求相关单位对村委会问题成员进行查办,对相关贪污人员处以刑罚。
或者可以直接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村民委员会或者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款被截留时有发生,导致本来就不高的征地补偿款实际到农民手中的更少。如果广大被拆迁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清楚补偿款是被哪里截留了,是否由村民会议讨论决的。如果确认违法了,一定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