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多年,今天盘点三例产生很大影响力的撤销征收决定的大案,都是非常经典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补偿不得低于“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案件导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该行政行为包含泗水县考棚街、西关社区约900户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还包含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范围超越县政府审批权限(说明:依照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因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但是泗水县的征收决定没有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片区内王强、孔庆丰等17位拆迁户对此不服委托王卫洲律师及律师助理冯凯(现均执业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案件审理】
行政复议:律师就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先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东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1】15号)部分违法,即该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但是,济宁市人民政府认为泗水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并予以维持,这意味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然面临着征收。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上使用权的孔庆丰等4人认为,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程序违法,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继续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 0 1 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发[2011) 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涉案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对《决定》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济政复决字[2011]62 - 65号复议决定对被告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王强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曾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该《决定》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关于泗政发[2011]15号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对征收范围进行重新申明。该《公告》部分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济政复决字[2011]29号复议决定,确认该《决定》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部分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被告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²: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补偿方案上述规定对被征收入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负担。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泗水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
1、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是否合法?
2、在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审理行政案件应如何取舍?
本案中,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并征收,这种行为在很多地区的房屋征收中比较常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情况,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房屋征收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房屋征收。
目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提供了法规依据,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却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以集体土地征收的形式,在有权机关批准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对于集体土地上附着物一并予以征收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在未经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下,泗水县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规避了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权,对集体土地山的房屋进行征收明显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与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将(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予以撤销,将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如果不予以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又确属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全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产生了不利影响,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水时如何取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认为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二、河南刁建立房屋强拆案,征收决定被省高院撤销!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41岁的刁建立,因虞城县政府关于实施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4日,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随后评估人员对刁建立房屋进行了评估,刁建立房屋大概700多平,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的补偿约600元一平米,但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在5000元-6500元之间,相差了十倍。
对于这个结果刁建立及其家人自然不同意,2020年9月份刁建立等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经过万典律师管众的仔细分析后,刁建立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苗沙沙代理案件。
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案件接连胜诉!
征收决定官司胜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强拆官司胜诉:
补偿决定官司胜诉: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万典律所通过行政诉讼,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虞政【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府成立领导组调查
虞城官方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官微回应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连夜成立领导组,迅速开展工作,并督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媒体介入报道
《时报关注》认为:此案到底结果会如何还要等待后续的调查,但是身为公职人员更要注重自己的行为,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用合理的方式开展工作,粗暴行为是坚决不被允许的。
新京报记者报道:虞城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对于征迁决定不予撤销的判决,涉案村民表示不满意,已经上诉至河南省高原,坚决要求撤销征迁决定。新京报记者从河南高院了解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派人介入调查。
2021年4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刁建立等人不服,继续委托万典律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虞城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应否撤销。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因列入城乡挂钩试点项目用地范围,经河南省政府多次作出相关批复,同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但虞城县尚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工作,即案涉房屋并未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在此情况下,虞城县政府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的实施行为,其在实施过程中以城中村改造名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于重复作出征收决定,即无必要,也超越相应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被诉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且应予撤销。因一审认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被征收人中绝大多数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相关补偿费用已经发放,大部分房屋已拆除,涉案项目也已具体实施,如果撤销被诉决定将会损害公共利益。故判决确认虞城县政府的行为违法,但对其征收决定不予撤销。
本院认为,虞城县政府补偿安置方案,仍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进行实施,案涉征收决定并未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此撤销该被诉决定,使其回归河南省政府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复的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上,既有利于明确相关实施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且不影响案涉项目的实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行初9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虞城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具体案情可点击以下链接了解:
河南强拆案:征收违法、补偿违法、强拆违法,媒体曝光,政府成立领导组调查)
三、河南驻马店:未批先征,26名农民状告县政府征地行为违法!
2018年11月8日,西平县人民政府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通行,作出《关于西漯XX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下发了补偿安置登记表,因对补偿不满意,郭先生等人拒绝补偿登记,打算委托律所来维护其权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河南代理过不少案件,26人慕名找到律所刘磊律师、肖以荣律师、吕磊实习律师介入案件。
理清来龙去脉,一针见血指症结
三位律师认真听取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26人中多数人有土地使用证,其中2个人没有,但是都为合法建筑。律师指出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征收,直接作出征收决定,这是违法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是征收的必备前置程序。西平县政府从未向郭先生等人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且在征收决定中也完全没有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西平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连夜商讨对策,多方策略制敌
律师经过连夜商讨,并决定提出多方面策略。
除上述意见之外,律师还认为西平县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但西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未作出拟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就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导致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西平县被征收人对该项目普遍存在不满,政府部门对此毫不重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西平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区位、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使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因征收而较原有水平有所下降。而目前。政府并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调查取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确认权。
法院唇枪舌战,百姓战胜强权
案件进入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漯XX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占用原告土地集体土地应当经过有职权部门进行审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答辩理由不充分。最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