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有违法强拆,也有合法强拆。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合法房屋遭遇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形并不少见,此类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工作,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被征收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给政府公信力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那么被征收人如何判断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呢?大家可以从以下5点入手:
1、是否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主体没有向被征收方作出或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只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资格,其他的机关单位都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方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并在决定到达被征收方之日起的60天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程序维权了,这个时候的强制拆除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强制执行的申请时间应当自被拆迁方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拿到合法合理补偿?
始终牢记,先补偿、后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方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政府在对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房屋。
上述五点,有任一一点不满足,强拆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遭遇违法强拆后,能否要求政府部门恢复原状?
如果房屋遭遇违法强拆,有些被拆迁人维权时可能会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那么这样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首先房屋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将被强拆的房屋“恢复原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恢复原状的诉求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这是因为违法强拆经常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具有强制性。
拆迁户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也就意味着该房屋在短期内肯定要拆,现在房屋被拆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如果重建后短期内重新拆除,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在衡量社会利益后,法院基本不会支持“恢复原状”请求。所以,只有恢复原状在客观上具备可能性、在社会经济效益层面具有价值性的情况下,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将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但是不能恢复原状,该赔偿还是要赔偿的,如果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那么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国家赔偿原则上不得低于被征收人应得的合理补偿。需要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
我们看一个案例。
【万典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高xx系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载明:建筑面积为172.99㎡,设计用途为住宅,总层数为2层。
2020年8月3日,因旧城改造项目,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为xx区改造更新局、征收实施单位为xx街道办事处(二者为本案被告)。
xx区政府同步公布《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等。
2021年8月23日,被告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部分生活物品被毁坏。
律师介入:涉案房屋是合法房屋,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原告高xx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丽媛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认为涉案房屋是合法建筑,原告是涉案房屋及生活物品的所有权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损坏原告生活物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之后律师协助高xx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2021年8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xx小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可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存在。
xx区改造更新局作为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负有组织实施涉案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委托并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等职责。在xx区改造更新局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拆除行为并非其实施、亦无证据证明系其他主体所为的情况下,该局应被推定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原告未获得征收补偿、xx区改造更新局亦未就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该拆除行为应属违法。因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该行为应依法被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武汉市xx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于2021年8月23日强制拆除原告高xx位于武汉市xx区x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