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对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归纳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以下六种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等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等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