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拆迁评估环节非常的重要,对于评估的机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等被拆迁人都要一一的有所了解,才不会被相关人员或是被评估公司的人给忽悠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通过抽签、摇号、协商选定。拆迁律师说,在实践过程中,评估机构往往由征收方选定,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因此这不仅会保障不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可能会产生利益矛盾,不利于顺利完成拆迁项目。因此,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中,在不懂的情况下可及时的咨询,只有参与到其中才有可能保障公平客观的评估结果。
同时被拆迁人也要注意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如果拿到一份没有签字,也没有评估公司盖章的评估报告,显然这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拿到没有签字盖章的报告时,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承认这份评估结果的,且要对这样的评估报告进行留证。不过实践中的拆迁评估环节,大多都是走个过场,评估全靠被拆迁人跟评估公司进行谈,因此被拆迁人在谈的时候要把装修、附着物以及其它事物都要说清楚,否则可能会有所损失。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是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