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规划,各地相继成立了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又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但是新成立的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权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在实践中一直是有争议的。那么房屋征收过程中,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征收我们的房屋吗?如果征收了我们的房屋,我们可以起诉它吗?
2018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公告了最新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中《解释》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根据本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要看设立该管委会的行政机关的级别以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其中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2)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的职能部门;(3)其他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本条还规定了,如果是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则应以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因此,实践中判断开发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对当事人维权至关重要,这决定了应该告谁。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所以如果开发区管委会虽不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但是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也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以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而,如果开发区管委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当事人不能起诉开发区管委会,而只能起诉设立该管委会的人民政府。
现实生活中,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要根据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体以及当地的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来判断;当事人如果无法判断能否起诉的,建议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