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可否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本条规定,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无权征收村民的土地。
二、村委会有权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吗?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根据本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
因此,如果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取得了委托书,则是有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如果发生协议纠纷,则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村委会没有相关的委托,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组织协议征收,与本村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则该协议无效,村民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行为,或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