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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告知被拆迁人起诉期限就拆除房屋,也属于违法行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主对拆除行为不满的,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案情上诉人鲁先生一家人系云南省昭通市某县居民,2004年8月19日,鲁先生通过国有出让的方式,在当地取得了159、160、161号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29日,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鲁先生一家人在三块土地上修建住宅,但由于经济困难,当时鲁先生只在159、160号地块上修建了一层房屋。2018年4月20日,鲁先生又经过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将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随后于2019年6月末完成了房屋的剩余建设。鲁先生一家人没想到的是,在2019年7月4日早晨,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鲁先生家中,口头告知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并于当日配备大型挖掘机,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第二层房屋阳台挖塌、柱子挖断,并导致一层地板开裂。确权房屋却被强拆明明是经过许可建造的房屋,为何会有如此遭遇?鲁先生一家人随后紧急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郭律师经过收集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次县自然资源局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行政强制执行前没有作出行政决定,亦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