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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11
点击次数: 24
当事人朱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浙江省某市的朱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设立了一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和炒货厂经营。在2008年的时候,这个区域进行了一次征收,朱先生和当时的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给予补偿安置款项并且安置一块工业用地。此后,在朱先生按照约定交出房屋,拆迁办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拆除,但之后,拆迁办仅支付了30%的补偿款,剩余的款项及安置工业用地均未能落实。朱先生多次找当地拆迁办要求解决,但因当时的征收程序存在问题,后续征收停止,导致相关问题一直未能落实。为了保障自身的生产和正常生活,朱先生无奈之下,又回到了原来的房屋,将房屋修缮后继续使用至今,而当地相关机关也默许了朱先生的这一行为。在2020年,朱先生再次遇到了房屋征收,正常来说,征收是要给予公平补偿的,朱先生一家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但是,当地给予的补偿价值极低,朱先生一家根本无法接受,也就没能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执法局直接对朱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要将朱先生的房屋作为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由此,朱先生陷入了两难。如果接受补偿,朱先生多年的投入将血本无归,如果不接受,房屋一旦被作为违建强拆,朱先生的权益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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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8 - 04
点击次数: 39
原告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xx区人民政府案件经过原告系广东省潮州市xx服装厂,2014年7月开始,当地政府因铁路联络线工程项目的需要,着手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关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部分集体土地。服装厂被强拆,委托万典律师确认强拆违法,政府上诉被驳回!2017年2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造成原告房屋被毁灭,屋内装修、附属物、生活生产设施等全部被砸毁。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姜泉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18年1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1行初xx号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xx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1日收到被告区政府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称,近年来,该厂经营状况出现不景气的现象,营业额逐年减少。主要体现在2014年、2015年上缴国税的逐年减少,目前已经没有从事生产经营,处于关停状态,因此对原告服装厂的赔偿非常低。但万典律师分析认为,该判断完全是被告单方臆断,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被告2014年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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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6 - 08
点击次数: 20
【天津】养殖场遭强拆还不给补偿,村民告到市中院,官司胜诉!上诉人杜xx代理律师苗沙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上诉人杜先生系天津市某村村民,2007年当地政府大力扶持并鼓励村民建进行殖场,杜先生也在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人员的邀请下,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政府规划的养殖小区内进行养牛场建设,建成了养牛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2008年3月18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签协议养殖场被强拆2011年被上诉人天津市xx镇人民政府开始宣传征收项目,告知杜先生其养牛场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评估价格过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5日,当地镇政府忽然向杜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决定书》,以杜先生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责令其自行拆除,在杜先生尚未采取法律措施之前,短短两个月内镇政府就匆匆拆除了杜先生的养殖场,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在该养殖小区内另有7家养殖户,建设过程完全与杜先生相同,目前均已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之后杜先生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津0114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杜先生的承包合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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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3
点击次数: 9
原告河北xx化纤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简介2012年6月15日,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城市广场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第四号),原告厂房及其合法使用的5.18亩(3450平方米)国有土地和9.82亩集体土地均位于该公告征收区域范围之内。2014年5月12日,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下达(2014)1号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律师代为起诉,经诉讼,该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15年9月8日,原告与蠡县人民政府下属的蠡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蠡县新城市广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企业类)》,后协议未能完全履行。2019年3月初,原告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该协议严重违法,系无效协议,应确认无效,故再次找到万典律师进行维权。了解案情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该案,并于2019年4月向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一审败诉:经庭审,安国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维权进程受阻。提出上诉:收到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后,律师就此进...
17
2021 - 05 - 11
点击次数: 3
上诉人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基本案情01上诉人江苏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建有厂房,用作生产经营,一直按时缴纳电费,严格履行供电合同义务。自2020年7月开始,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逐步中断对上诉人的部分电力供应,2020年9月24日,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中断了对上诉人全部的电力供应。电力公司的断电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生产经营停滞、人工看护成本增加,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上诉人多次与电力公司沟通,请求其恢复供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电力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熊琳宏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供电公司多年来一直持续向xx公司供电且为xx公司建立了电力账户,xx公司亦按时缴纳电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供电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即陆续停止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到2020年9月24日更是全面停止了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且其停电前并未向xx公司送达停电通知或公告,其断电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xx公司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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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09
点击次数: 12
导读:未告知被拆迁人起诉期限就拆除房屋,也属于违法行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主对拆除行为不满的,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案情上诉人鲁先生一家人系云南省昭通市某县居民,2004年8月19日,鲁先生通过国有出让的方式,在当地取得了159、160、161号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1月29日,当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鲁先生一家人在三块土地上修建住宅,但由于经济困难,当时鲁先生只在159、160号地块上修建了一层房屋。2018年4月20日,鲁先生又经过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将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随后于2019年6月末完成了房屋的剩余建设。鲁先生一家人没想到的是,在2019年7月4日早晨,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到鲁先生家中,口头告知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并于当日配备大型挖掘机,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第二层房屋阳台挖塌、柱子挖断,并导致一层地板开裂。确权房屋却被强拆明明是经过许可建造的房屋,为何会有如此遭遇?鲁先生一家人随后紧急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郭士龙律师代理案件。郭律师经过收集材料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次县自然资源局将鲁先生一家人修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行政强制执行前没有作出行政决定,亦没有履行催告程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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