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暴力拆迁和为人民服务
——王卫洲
领导是谁,人民之公仆也!领导的的高兴和百姓的家园孰轻孰重?笔者认为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2014年,xx市xx区启动对“xx路南侧(小新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xx市xx区xx乡政府为了迎接领导的4月8日的视察,在4月2日以不具有规划许可为由向李xx、李xx两家人下达《通知》要求限期3日自行拆除房屋,4月3日下午xx乡政府组织大量执法、社会人员将xx村xx庄村民李xx一家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强拆之后4月4日造成xx乡政府又组织大量执法、社会人员将李x甲的弟弟李xx一家的房屋予以强拆,
暴力拆迁给乡政府带来了政绩,乡干部获得了领导的赏识,但是也让两个家庭生存问题面临威胁,让十几个人从此居无定所、寄人篱下!我们不得不得拷问领导就这样喜欢强拆百姓的房子吗?领导是不是政府的干部?领导要不要为人民服务?
强拆的理由是涉案房屋不具有规划许可证,敢问xx乡政府,在烟墩村、在xx乡甚至在全xx,数十年来居民建设住宅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有几个,没有规划手续是政府的原因还是群众的原因?李xx、李x甲的房屋均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且政府颁发《建房执照》批准建设,如果真的违法当初政府为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何批准《建房执照》?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对于这种厚颜无耻的所谓“执法行为”我们依然愤怒不已,但是它毕竟披着“行政执法”的外衣,可是放火烧宅有是怎么回事?敢不敢让公安部门彻查此事,然后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如果不敢这么做,我们有理由怀疑拆迁就是纵火的真正的原因!
4月2日限期3日天自行拆除,4月3日却突然组织强拆,执法为民,何必如此操之过急?须知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xx乡政府不具有对城市、镇规划区规划执法权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使对违建物的处理也要等待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方可执行,xx乡政府的眼中可曾有半点法律?而政府肆意的违法、侵害群众的利益其目的竟然只是为了迎合领导的检查,真可谓有什么样的领导就有什么样的下属,强拆了群众的房子领导就这么高兴吗?领导的官当大了,连人民的生存权都毫不在意,这样的官员还有什么资格继续“为人民服务”!
答案是明显的,地方政府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更不会把群众的权益放在眼里,他们要的只有政绩只有利益!这种根本不考虑群众合法权益的官员,在拆迁中所做的就是赤裸裸的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是xx市的政府部门不惜借用各种手段、方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视法律如儿戏,这些官员与贪污贿贿赂之辈没什么区别,都是利用法律谋取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你们的必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