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4
-
26
点击次数:
30
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建设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村庄,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城乡规划、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