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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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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我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城镇经济开发区,属县级以上开办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乡、镇开办的,需经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备案。申报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可行性论证,说明开发条件、开发内容、经济效益、占地面积,并提供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计划等,报经批准后,方能宣布为经济区。经济开发区需要扩大范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二、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划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政府批准后,办理出让和划拨手续。为了有利于统一征用土地和进行初步开发,凡建立经济开发区的市、县设立地产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对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成片土地,具体办理征地手续和拆迁、安置工作(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门负责);统一进行基础开发;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划拨工作。地产公司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隶属市、县土地管理局。除地产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民谈判办理征地事宜。三、简化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手续。其程序是:1、自治区根据各个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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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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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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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点击次数: 94
湘国土资规〔2017〕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增强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张网”建设、民生项目、环保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需求。依据国家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煤炭、钢铁、石化、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对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二、进一步规范县(市)用地直接报省审批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49号有关规定,实行市州、县(市)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承担县级经济管理职能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的市辖区(管理区),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市州、县(市)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将县(市)用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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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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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土资发〔2017〕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2月7日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规划管理相关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公开、高效、便捷。第四条预审权限预审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批次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组织预审。第五条预审委托(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和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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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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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济宁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井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和小型灌区渠系(流量小于1 m3/s)以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渠道等;(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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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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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第四条 城市、县城、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鼓励其他村庄制定村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镇、乡、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在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的部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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