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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补偿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规划、公安、司法、人社、监察、农业、林业、统计、园林、信访、工商、税务、征收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的相关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拟制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得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上述违法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