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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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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二)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二)需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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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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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08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里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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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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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为了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应当建立租购并举的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方人民政府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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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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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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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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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含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并制作分户、汇总摸底调查表。第六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摸底调查情况,参照住房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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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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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职权分工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中原规划分局、区发改统计局、郑州市中原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常西湖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章  前置条件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统计本辖区计划实施的征收项目,报区征收办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区征收办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市征收办审核汇总。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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