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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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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1992年8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公有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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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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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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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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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抵押、拍卖、赠与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城市房屋租赁,按照《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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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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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农业、计划、规划、水利、环保、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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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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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 2002 年 3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七)经核准报废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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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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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调节生态环境的综合功能。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务、河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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