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133
2019 - 04 - 09
点击次数: 1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二)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
134
2019 - 04 - 09
点击次数: 19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省辖市、县(省辖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
135
2019 - 04 - 09
点击次数: 11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一)(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
136
2019 - 04 - 09
点击次数: 17
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
137
2019 - 04 - 09
点击次数: 20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11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138
2019 - 04 - 09
点击次数: 22
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2015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亩生产能力达到吨粮以上的农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第四条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加强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工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高标准粮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七条对在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