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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能。第五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省辖市、县(省辖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