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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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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详细信息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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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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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1994年9月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 总 则[HT5”H]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第五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按当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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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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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0年8月1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0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十分珍惜、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加工矿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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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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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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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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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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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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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一)(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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