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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1994年9月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 总 则[HT5”H]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及其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第五条 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参照国家和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认土地权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按当时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