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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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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上位法已经于2013年12月7日进行修订)。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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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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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修改 2011年1月5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地复垦的事宜。第四条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业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占压的土地;(三)废弃的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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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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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 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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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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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全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第六条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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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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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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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4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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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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