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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3年9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第六条 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第二章 协调联动第七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解决下列事项:(一)研究部署违法建设查处措施;(二)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