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4
-
08
点击次数:
21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湿地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公安、畜牧、农业、旅游、统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社区,下同)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