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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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