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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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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设的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房产、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工作,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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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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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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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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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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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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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4〕16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阜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第三条  土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应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分别承担土地管理责任。(一)各县市区政府(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纠正。(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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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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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4〕21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日阜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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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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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办〔2014〕30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阜阳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  第三条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计划管理。阜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务的协调、处理。 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实行计划管理,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编制阜阳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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