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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符合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由市农业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评定的家庭农场。第三条 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采用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立有效。申报主体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二)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和水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蔬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