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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3
点击次数: 24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丁纯2019年1月7日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五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置、源头控制、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经费保障和问责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照职权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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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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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第四条  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第五条  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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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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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依法组织本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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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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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水利、...
323
2019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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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符合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由市农业局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评定的家庭农场。第三条 对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采用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工作。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立有效。申报主体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二)生产经营规模适度方面。依法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等。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和水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蔬菜种植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林下经济生产经营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
324
2019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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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庭院用地和生产用房所占土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农村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农村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村庄规划应划定村庄界限和村庄居住区范围,村民宅基地应安排在村庄范围内。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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