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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3
点击次数: 36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对征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方式及办法、合法批建面积计算、应安置人口认定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为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集体土地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补偿标准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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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1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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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59
2018年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基础,是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二、职责分工各旗县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由各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
340
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60
《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韶关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在韶关市市辖区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是否委托拆迁、拆迁实施步骤、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并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房屋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被拆迁户的数量和名单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的汇总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安置补偿方式、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准备、货币补偿和补助费标准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存款金额与安置用现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应当严格把关,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二)拆迁...
341
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28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粥 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
342
2018 - 11 - 22
点击次数: 24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改变房屋、土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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